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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一起抢发新闻引发的泄密案

发布时间:2006-12-14 00:00:00   |   点击数量:

  一名合格的新闻从业人员,不但要“腿快,眼快,手快”,能够及时为公众提供最新信息,还要具有基本的保密意识和保密知识,准确把握新闻报道的尺度,在新闻的新颖性、时效性、可能造成的轰动效应与保守国家秘密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能够做出正确的选择。否则,不仅将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带来威胁,也会给本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发生在华北某市的一起新闻出版泄密案就印证了这一点。
  事件的原委是这样的。2002年1月22日,一个寒意袭人、滴水成冰的日子。下午5时许,华北某早报记者翟某和《XX晚报》的记者,来到市机构编制办公室综合处。最近一段时间,市编办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因为该市机构改革方案正在紧锣密鼓的起草制定之中。华北某早报在当地是一家以新潮、前卫、开放著称的媒体, 就在两名记者去市编办之前,早报副总编王某打电话给记者部副主任韩某说,我市机构改革已经启动,一些媒体均有相关报道,我们报纸无动于衷,属于漏报新闻,要赶紧采取补救措施。随后,她指示记者部马上派人同有关部门联系,争取在第二天的报纸上做出详细报道。韩某按王副总编的要求,派本部记者翟某与市编办联系,尔后与《XX晚报》的一名记者一起前往市编办。
  市编办综合处的科员小刘接待了两名记者。当听对方说要索取本市机构改革方案文件时,小刘说:“这个文件带密级,我做不了主,得请示领导。”这时,市编办副主任李某恰好到综合处拿东西,听了小刘的话,对记者索要什么材料未加深究,便答复说:“给吧,也好宣传一下。”小刘得到领导指示,便取出一份左上角带有“秘密”标识的文件,复印了两份,连同其他三份文件交给两名记者。小刘还细心地提醒二人:“此件是秘密文件,用后最好退还。”两位记者点头答应。
  文件取回后,王副总编同意拿出一个整版的篇幅来做重点报道,翟某准备对文件、资料进行编辑。就在这时,他们接到了从《XX晚报》传来的讯息:晚报王总编决定暂不刊发有关机构改革内容的文章,还关照有关记者暂时不要采写这类消息,并将这一处理结果通知翟某和韩某。得知晚报不发机构改革内容的文章后,翟某和韩某向值班的王副总编提出:其中肯定有原因,还是把事情问清楚,再决定发与不发为好。王副总编随即拨打晚报王总编的电话,但始终没能联系上。时间紧急,王副总编让记者继续编稿。当日晚9点半左右,记者翟某将编辑整理好的新闻稿交给夜班编辑。次日零时10分,王副总编在大样上签了字,清晨消息见报。
  次日上午,市委某领导看到早报通栏标题赫然印着“机构改革明白纸”几个大字,整版是关于机构改革的详尽方案,且存在诸多错讹。领导看后,极为惊讶,因为在21日召开的会上,他曾反复强调,这项工作涉及敏感信息,任何人不准向外透露!仅仅事隔一日,机构改革的详细方案竟然见了报,肯定是有人违反规定,擅自向外泄露,这还了得!一定要把事情查清楚,一查到底!
        按照市委领导的指示,24日,该市保密局同志对早报泄密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查阅了有关资料,并同当事人——早报副总编王某、市编办副主任李某进行了接触,阐明了泄密事件所造成的后果。经过一番深入的交流,二人如实向组织说明了情况,检讨了在这一事件中本人保密意识不强、把关不严的问题,并主动做出检查。市保密局对这起泄密案件各个环节做了分析,区分了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根据市保密局的意见,某早报所属的《XXX日报》为严肃纪律,警示本单位编辑记者,教育干部职工,根据《保密法》、《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解除王某早报副总编职务,市监察局给予市编办副主任李某行政警告处分。案件涉及的其他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某早报泄密案得到了迅速的处理,然而,冷静思考这起案件发案的全过程,留给人们的思考和教益是深刻的,多方面的。
  思考之一:在本案的发端——市机构编制办公室副主任李某系参加工作多年的国家公务员,理应知道保密的重要性和公务员的保密职责,在工作人员向他请示对外提供带密级的文件时,竟然粗枝大叶,不顾有关保密规定,轻易点头应允。而该处工作人员刘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也应具有保密方面的基本知识,在领导答应向外提供时,也未能坚持原则,提醒领导不应向媒体提供密件。某些单位保密规定的形同虚设以及领导和工作人员保密意识的淡薄正是各类泄密案的肇因。
  思考之二:某早报副总编王某,身为新闻出版单位决策层的领导干部,理应熟知新闻出版宣传的保密规定和宣传纪律,具备起码的保密观念和保密知识,然而,在新闻时效性、轰动效应与保密发生冲突时,她却未能做出正确的判断,选择合适时机和适当方式进行报道,而是草率从事,以致酿成覆水难收的局面。同时,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也是一名记者必备的基本素质,遗憾的是在这一点上,翟某也未能交出令人满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