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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因泄露中考试题,包头市一女教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6-12-14 00:00:00   |   点击数量:

  参与包头市中考英语试卷命题的英语女教师郭蕴兰,临考前偷偷将考题寄给亲戚,结果信件被截获。郭蕴兰被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刑。

  2003年7月7日,英语女教师郭蕴兰受包头市教育局指派,与另一位老师卢某共同担任2003年包头市初中升高中英语试卷的命题工作。7月8日郭蕴兰与其他命题老师一起接受了这次命题工作的纪律及保密教育,并与市教育局签订了《命题人员保密工作责任状》,同时在市教育局统一组织下,于当日8时乘火车直抵山西省大同市。按照命题工作要求,郭蕴兰与卢某同住一室,二人各自负责试卷50%的内容,并进行相互审验、校对试卷等工作。7月15日,二人负责的英语试题初步定稿,准备交付打印。因郭蕴兰姐姐的孩子也参加今年升高中考试,郭蕴兰便于当日下午趁带队领导与卢某办事之机,悄悄私自外出买回了信封和邮票,回到住处后将已抄好的英语试题及答案装进信封封好,利用当日外出吃晚饭之机,故意走在最后,将信投入邮箱寄给其姐姐,且在信中第三页空白处注明:“我和卢某出题,别漏给别人,背下来,其它科目看不到,都有难度,英语千万别出现满分”的字样。7月18日,信件被截获。    

        事发后,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郭蕴兰犯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向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蕴兰身为全市中考英语试卷命题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中考英语试题及答案,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鉴于被告人郭蕴兰系未遂,同时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郭蕴兰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